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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。
(一)单位会员:在江西省内投资创业的园林企业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具备的条件
(一)自愿加入本会;
(二)承认并遵守《江西省园林协会章程》;
(三)在从事的行业领域取得一定成果,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;
(四)热心社会慈善公益事业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
(一)凡具备入会条件的单位,由所在地园林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推荐、协商产生,也可由两名理事或一名常务理事及以上职务人员推荐;
(二)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;
(三)由本会授权的常设办事机构依照章程进行资格审查;
(四)经审查合格后,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: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帮助;
(六)自愿入会、自由退会的权利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及声誉;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和意见建议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,经批准后交回会员证件。
会员如超过一年未交纳会费或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相关法律并已被刑事处罚的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、取消会员资格。
第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收取和管理办法
(一)根据省民政、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、依据《江西省园林协会章程》,制定本会经费管理办法、提交江西省园林协会第一次全员大会审议通过。本会会费收取标准,是根据协会工作的实际需要、参照本省其他社会团体会费和兄弟省(市、区)园林协会收取的标准制定,期间广泛征求了设区市园林协会及会员代表的意见,并经筹备组讨论决定,待报有关部门核准。
(二)本会会费标准暂定为:
会长:3万元/年
常务副会长:2万元/年
副会长:1万元/年
常务理事:0.5万元/年
理事:0. 2万元/年
会员:0.1万元/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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